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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私分国有财产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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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20 14: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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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
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5月8日被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11)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1)砀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陈朝英不服,提出上诉。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3)宿中刑终字第00167号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1)砀刑初字第00218-1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不服,又提出上诉。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3)宿中刑终字第00416号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在宣告判决前,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6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宣告判决前,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周则举
代理审判员王小霞
人民陪审员汪丽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王旭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