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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善辉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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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7-08 10: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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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马善辉,男,194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政和县。


委托代理人陈先新,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12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马善辉的起诉状,要求本院判决:1.撤销政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信(2017)3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人信复(2017)14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29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2.政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给马善辉追认补算自1966年9月1日至1979年11月期间计13年3个月的视同缴费工龄并补给退休金。


本院认为,起诉人因不服被起诉人政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信(2017)3号《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人信复(2017)14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29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上述三份意见书系对马善辉信访事项的答复、复查、复核意见,并非行政行为,故马善辉针对上述意见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起诉人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明确具体的金额,系不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马善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


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健海


审判员王建英


审判员董青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琳清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