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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以督办形式破除环境公益诉讼办案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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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7-19 14: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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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距离河南省会郑州市区不远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樱桃沟,绿意盎然、蝉鸣阵阵,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牛晓丽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共同见证二七区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联络点的正式启用。


    就在一周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专门文件,对首批15件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予以挂牌督办。


    “目的就是以督办形式破除办案阻力,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实现公益诉讼的实际效果。”河南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自民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从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全面铺开以来,河南检察机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要求,认真履行公共利益的代表职责,把办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作为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突破口,全省检察机关上下一致,整体推进。


    “因公益诉讼起步晚,社会关注度高,为提高办案质效,统一法律适用,我们遵循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关系,要求基层检察院把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层报到省检察院,由省检察院审批后再启动法律程序。”李自民说,从2017年7月至今,全省检察机关共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879件,共立案审查714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591件,起诉23件。在起诉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8件,行政公益诉讼4件,民事公益诉讼1件。还有各地检察机关层报的8件拟直接起诉案件正在省检察院审批中。


    最高检连发通知督办土地污染案


    新密市大隗镇老耆沟村建设有一个非法造纸污泥处置场所,造成环境污染,附近村民生活受到影响,相关部门推诿扯皮。附近村民对此反映强烈,一直举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此案件线索,最高检民行厅连续下发两个督办通知。


    郑州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针对发现的决策、审批、环保、土地等监管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向新密市政府、大隗镇政府发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向新密市环保局、国土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接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落实整改,对污染土地进行复垦。目前,污染地块已被彻底整改,且已复垦完毕,水土、大气经检测均符合标准,群众对此拍手称快。


    在此案处理中,4名责任人被约谈,4人被追究党政纪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需要结合案件特点使用不同的办案技巧。”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范俊坦言,该领域案件专业性强,在环境污染类案件中,污染程度如何确定、污染范围如何测量、污染种类如何甄别、环境自洁能力如何评价等,涉及许多专业问题,仅靠办案人员经验是不够的,但线索排查阶段就对全部线索的全部内容都委托鉴定,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也是不允许的,此时就要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和专家咨询的力量,通过专业咨询来判断线索的可查性及对生态环境损害的严重性,能够有效排查出更有价值的线索作进一步调查。


    “调查取证难度大。”范俊认为,生态环境领域案件的调查既需要证人证言,也需要鉴定意见,还可能需要现场勘查资料、视频资料、专家证言等,对不同案件要制定相应的调查取证策略,尽量取得更全面的证据,注重证据的稳定性和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必要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每办一起案件实现教育一片效果


    “没想到毁坏林地,不仅被判了刑,还要掏钱恢复原状!早知现在,何必当初呢!”在中牟县,一提起朱某被判刑一案,不少受访者发出这样的感叹。


    朱某因擅自毁坏林地,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首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开庭审理时,法检两家专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进行旁听,并邀请新闻媒体现场进行报道。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


    “每办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就要实现宣传教育一片的效果,一个案例远远胜过枯燥无味的说教,既能起到警示作用,提升公益保护工作的社会认知度,还能调动社会面积极参与公益诉讼活动。”中牟县检察院检察长丁海江说。


    二七区检察院则尝试通过设立生态环境保护联络点的方式收集公益诉讼线索,通过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学者参与办案解决公益诉讼中遇到的专业知识问题。


    河南省检察院民行处处长牛晓丽认为,此举从机制上切中了检察公益诉讼“线索发现难”和“咨询鉴定难”两大难题的要害,不仅拉近了检察机关与基层群众的距离,提升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公众知晓度,还使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进一步扩大,案件线索来源进一步拓宽,跟踪调查能力进一步增强。


    公益诉讼不以提起诉讼为目标


信阳市固始县泉河铺镇政府在闫桥村泉河边设置生活垃圾填埋场。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经调查发现,该填埋场系未批先建,重金属渗滤液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遂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固始县检察院接到泉河铺镇政府的回复后,及时进行了跟进调查,最终确认污染情况仍在持续,依法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确认被告泉河铺镇政府在闫桥村泉河边设置垃圾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对垃圾填埋场及原堆放的垃圾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治理职责。


    谈及此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熊建中说,青山绿水是信阳市的名片,信阳市拥有全国生态示范市的称号,市检察院指挥所有的基层检察院围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南部山区森林资源保护、沿淮生态走廊和湿地保护三个片区进行分工协作,在公益诉讼、河道治理、矿山开发等重点领域实行线索管理、指定管辖、协查指挥、办案力量调配四个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形成了“市检察院管总、基层检察院联动、区域协作”的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格局。


    “一面是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维权呼声日益强烈,一边是检察机关的强力推进。河南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方面的探索,值得关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燕说,事实上,与民事公益诉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在案件定性、被告地位、地方阻力、社会影响等方面面临的困难相对要大。


    “个别政府职能部门,尤其是执法机关对检察公益诉讼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是找毛病、添麻烦,这是错误的观点。”汪海燕认为,检察公益诉讼在目标上与行政机关是完全一致的,就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依法行政,而行政机关的执法目的也正是这些。行政机关正确理解了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就应该更好地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就要求检察机关树立科学的办案理念,注重科学评价,以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真正得到保护为工作目的,不以数据高低论英雄,只以实际效果分成败。我曾多次讲过,公益诉讼不以提起诉讼为目标,而要将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补充之诉’的价值理念落实落地,以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为真正目标。”李自民说,如果通过诉前程序能够有效解决问题的,不必单纯追求起诉数量,一旦准备起诉的,一定要体现起诉的实际效果。


责任编辑:刘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