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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玉琴与罗玉珍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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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7-08 1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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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琼行终字第13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罗玉琴。


委托代理人:符祥文,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金福,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玉珍。


委托代理人:李奋。


委托代理人:王康忠,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琼海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宁虹雯,该市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符史法,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科员。


上诉人罗玉琴因被上诉人罗玉珍诉原审被告琼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琼海市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南一中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7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罗玉琴及其委托代理人符祥文,罗玉珍的委托代理人李奋、王康忠,琼海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符史法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琼海市政府给罗玉琴颁发海国用(2001)第9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依据的资料中,当事人名字存在涂改,且部分涂改后的名字上按有指印,涂改及指印是何人所为需要查清。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南一中行初字第4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罗玉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林岱


代理审判员赵敬义


代理审判员麻红丽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