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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伟、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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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08 10: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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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伟,男,汉族,1989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群办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新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顾冉,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赵志伟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行初4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志伟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志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志伟撤回上诉。
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贇
审判员魏丽平
审判员付保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