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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继领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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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7-08 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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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艾继领,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2号区政府电专办公室5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苏保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风,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互助路73号市委北院3号楼1楼1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杰,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茜,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艾继领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艾继领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继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继领负担,余额退还原告。


审判长邢燕


人民陪审员王泽清


人民陪审员张伟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