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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继领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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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7-08 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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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艾继领,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2号区政府电专办公室5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苏保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风,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互助路73号市委北院3号楼1楼1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杰,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茜,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艾继领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艾继领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继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继领负担,余额退还原告。
审判长邢燕
人民陪审员王泽清
人民陪审员张伟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