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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马建设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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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7-08 10: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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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行云路与赣江路口二七行政服务中心13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慧,局长。


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张翼,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程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设,男,汉族,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审被告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霞,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婷婷,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行政不予立案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2行初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上诉人马建设分别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本案上诉及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马建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马建设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马建设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郑州市二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紫娟


审判员侯贇


审判员付保东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