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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洋与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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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7-08 10: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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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洋,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区长。


委托代理人尹民平,法制办主任。


第三人荆州市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郭敏,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索绪明,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洋诉被告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第三人荆州市沙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周洋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洋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洋负担25元。


审判长盛千


审判员王阳


审判员孙开炎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