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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军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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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7-08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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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正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苏保军,局长。


应诉负责人权曾力,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广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


负责人虎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盼,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撤销政府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赵正军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正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正军负担,余额退还原告。


审判长邢燕


人民陪审员张庆玲


人民陪审员李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