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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伟、上蔡县天润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上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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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7-08 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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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继伟,女,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上蔡县。


原告上蔡县天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继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照中,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上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赵志刚,该局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梁超,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立群,上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计花,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伟、上蔡县天润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被告自行撤销其作出的(上)食药监食罚[20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继伟、上蔡县天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黄新军


审判员曹焕宇


人民陪审员刘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