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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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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7-20 14: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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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玉才,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吉0303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吉03刑终136号刑事裁定,准许张玉才撤回上诉。


刑期自2015年8月12日至2021年2月11日止。


截止2018年6月12日余刑为2年7个月零29天。


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8年6月1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玉才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才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薇


审判员迟守平


审判员安琦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