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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志乐与陈学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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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7-08 11: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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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琼行终字第16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黎志乐。


委托代理人:韩波,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文龙,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学清。


委托代理人:符开良,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元帅,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该市市长。


上诉人黎志乐因被上诉人陈学清诉其及原审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海南一中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于2012年6月7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


因本案的审判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陈宏琼


代理审判员罗金洁


代理审判员赵道远


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黄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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