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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诉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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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9-10 19: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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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三环路3066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员,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青国。


委托代理人:田大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庭审程序说明


公益诉讼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宽城区检察院”)诉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庭审过程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益诉讼人宽城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副检察长李宏君、检察员刘辉、代理检察员张晓出庭支持公益诉讼,被告市国土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国、田大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益诉讼人宽城区检察院诉称,2017年3月31日,本院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宽城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非法占用及破坏的耕地。


该局于2017年4月28日回复称,收到检察建议后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汇报,并将案件情况请示宽城区政府,对中石化非法占用的土地进行强制整改。


截止目前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吉林长春石油分公司仍然处于对外营业状态,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仍然继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宽城分局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职责,该局应当及时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吉林长春石油分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监管,并督促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宽城分局于2015年11月20日,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吉林长春石油分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吉林长春石油分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至今未缴纳罚款,也未拆除违法建筑。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宽城分局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将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同级财政部门,或拟定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但该局未再进一步采取其他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土地一直处于被非法占用状态,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鉴于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宽城分局非独立法人,故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吉林长春石油分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立即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违法占用的土地原状。


公益诉讼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长宽检行公建[2017]3号检察建议书、送达回证、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宽城分局文件长国土宽字[2017]4号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非法占地一案检察建议的答复。


证实检察机关诉前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督促其履行职责的检查建议,并于当日进行了送达。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检查建议后将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查机关。


上述证据证明我院依法履行了诉前程序。


第二组证据:未依法全面履行土地复垦监管职责的证据:1.询问笔录,被告询问人刘亚东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吉林长春石油分公司部门负责人,证实该公司于2015年7月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地建加油进出口路面。


2.规划证明及兰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证实被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279平方米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地类证明及兰家镇土地利用现状图,证实被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1279平方米,其中水浇地225平方米,旱地1054平方米全部为耕地。


4.长国土资(宽)执责停字[2015]58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长国土资(宽)执罚告字[2015]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6.长国土资(宽)执罚字[201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上述3份证据证实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宽城分局于2015年10月至11月对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已送达。


7.现场照片及说明,证实我院办案人员于2017年5月4日到现场进行实地踏查非法占地行为仍未得到整改。


以上证据证明中石化吉林长春石油分公司有违法占用耕地1279平方米建设加油站两侧通道的违法事实,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宽城分局发现违法行为后作出了行政处罚,但监管不到位,违法占地行为一直持续存在。


被告市国土局辩称:被告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查处工作,积极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2015年10月20日,被告下属宽城监察大队在检查中发现中石化加油站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道占用五星村集体土地,有涉嫌非法占地行为。


同年11月16日,被告向中石化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中石化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被告一直在积极履行职责,穷尽一切法律途径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


被告市国土局提供了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被告询问人刘亚东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吉林长春石油分公司部门负责人,证实该公司于2015年7月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地建加油进出口路面。


2.规划证明及兰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证实被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279平方米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地类证明及兰家镇土地利用现状图,证实被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1279平方米,其中水浇地225平方米旱地1054平方米全部为耕地。


4.长国土资(宽)执责停字[2015]58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长国土资(宽)执罚告字[2015]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6.长国土资(宽)执罚字[2015]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上述3份证据证实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宽城分局于2015年10月至11月对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已送达。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确认为:一、被告市国土局对公益诉讼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公益诉讼人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二、关于被告国土局提供的证据,因公益诉讼人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宽城区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于2017年3月31日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宽城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非法占用及破坏的耕地。


2017年4月28日,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宽城分局回复称:“收到检察建议后,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汇报,并将案件情况请示宽城区政府,对中石化非法占用的土地进行强制整改。


”截止目前,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吉林长春石油分公司的加油站处于对外营业状态,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仍然继续。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公益诉讼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被告市国土局是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行政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在涉案地块耕地资源遭到破坏后,未能全面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职责,使该土地仍处于被破坏状态,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七十四条第二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违法;


二、责令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继续依法履行土地监管职责,恢复被违法占用的土地原状。




庭后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公益诉讼人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尾


审判长刘景波


审判员于涛


人民陪审员周玉琴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