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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正军、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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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7-08 10: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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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郑州市商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苏保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万坤,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宗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正军因诉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3行初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正军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起的行政诉讼及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正军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及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赵正军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2018)豫0103行初9号行政裁定书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正军负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正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银生


审判员魏丽平


审判员侯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晓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