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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曾庆煜、孙宝山、郑亚文、李振、郑显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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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7-20 14:4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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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卿,男,1948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振威,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曾庆煜,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8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孙宝山,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2018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郑亚文,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丰满区。


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振,男,1990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8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郑显洋,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取保侯审。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文卿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曾庆煜、孙宝山、郑亚文、李振、郑显洋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8)吉04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文卿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震


审判员康丹晶


代理审判员李志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阔